地址:黑河市通江路77号
(黑河市教师发展学院心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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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原则
1.保密原则——咨询师及咨询机构对来访者所有咨询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来访者允许不得擅自泄露来访者相关咨询信息。若需要对案例分析进行或进一步讨论,更好地帮助来访者,应对资料做保密处理,妥善保管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省去真实名址,避免给来访者造成伤害。如遇到来访者自我伤害、伤害他人等紧急危险情况或司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了解来访者有关咨询情况,咨询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供来访者的相关信息,尽量将信息暴露程度限制在****范围内。
2.自愿原则——到心理咨询机构咨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本人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对于本人不同意咨询的,不得接待咨询。
3.尊重原则——尊重来访者的意愿,允许来访者选择继续或中止咨询。对于因咨询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客观地说明原因,寻求来访者理解与合作,不得以咨询人员的主观想法强求来访者。
4.平等原则——咨询人员要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者,营造亲切、自然的咨询气氛。对所有的来访者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态度要和蔼、服务要热忱。
5.合适原则——咨询人员应选择适于自己能力的咨询对象,按照心理咨询职业规范,在个人咨询能力的范围内开展咨询工作。对无能为力的问题,应坦诚告诉来访者,请求其谅解,在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人员。
6.守时原则——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访双方必须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位,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单方面随便改变预约时间。因单方失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