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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教师发展学院心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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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简介
黑河市心理工作者协会是由我市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11年9月26日经黑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正式成立。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全市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爱好者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协会现有会员200多名,有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40多名。协会会员遍及全市五个县(市)区的教育、卫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领域。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围绕心理学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心理学理论和应用的课题研究,促进心理事业发展,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围绕心理工作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培训、辅导,规范心理工作队伍行为,促进心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开展各类心理咨询、心理服务公益性活动及兴办实体;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咨询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七)推荐心理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心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
(八)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工作的活动。
二、协会章程
黑河市心理工作者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黑河市心理工作协会(英文译名:HeiheCity
Association of Psychonogical 缩写 :HCAP)。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黑河市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市心理学事业和提高市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全市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学爱好者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黑河市民政局。协会接受黑河市社科联业务指导与黑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123号,邮编:164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学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心理学理论和应用的课题研究,促进心理事业发展,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围绕理心工作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培训、辅导,规范心理工作队伍行为,促进心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开展各类心理咨询、心理服务公益性活动及兴办实体;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咨询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七)推荐心理工作人才,表彰奖励心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
(八)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工作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我市的心理工作者或热心于心理工作并具备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知识人员。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欲入会的个人或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服从本协会在心理工作业务上的正确领导与指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黑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河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黑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黑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黑河市民政局和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黑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黑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黑河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年8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黑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协会领导机构
本协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分别为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
理事会有理事13人,分别是:
1.张明元,男,市社科联离职干部、心理咨询师;
2.徐 伟,女,黑河学院教育系主任、教授、心理咨询师;
3.张学英,女,中共黑河学院教育系党总支书记、黑河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心理咨询师;
4.冯钦贵,男,黑河市职教中心高级教师、心理咨询师;
5.何 娟,女,黑河市爱辉区福龙社区书记、主任;
6.潘丽娜,女,黑河市教育研究院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人;
7.吕小雪,女,黑河市爱心心理咨询公司心理咨询师;
8.刘欢欢,女,黑河市文明办科长,
9.衣春凤,女,逊克县一中教师,心理咨询师;
10.张 岩,女,孙吴县第二小学副校长;
11.孙 慧,女,黑河市第四小学大队辅导员;
12.李 赤,女,黑河市电视台新闻部主任记者;
13.李 力,女,九三农管局****中学教师、心理咨询师。
(二)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有常务理事9人,分别是:
1.张明元,男,市社科联离职干部、心理咨询师;
2.徐 伟,女,黑河学院教育系主任、教授、心理咨询师;
3.张学英,女,中共黑河学院教育系党总支书记、黑河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心理咨询师;
4.冯钦贵,男,黑河市职教中心高级教师、心理咨询师;
5.何 娟,女,黑河市爱辉区福龙社区书记、主任;
6.潘丽娜,女,黑河市教育研究院心理教研室负责人;
7.吕小雪,女,黑河市爱心心理咨询公司心理咨询师;
8.刘欢欢,女,黑河市文明办科长,
9.衣春凤,女,逊克县一中教师,心理咨询师;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 长:
张明元,男,市社科联离职干部、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
副会长:
徐 伟,女,黑河学院教育系主任、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张学英,女,中共黑河学院教育系党总支书记、黑河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冯钦贵,男,黑河市职教中心高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何 娟,女,黑河市爱辉区福龙社区书记、主任、社会工作师;
秘书长:潘丽娜,女,黑河市教育研究院心理教研室负责人;
副秘书长:吕小雪,女,黑河市爱心心理咨询公司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